給付利息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656號
TCDV,104,訴,2656,2016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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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鴻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永祥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8,13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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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