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馮甚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