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902號
TCDV,104,訴,1902,2016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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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
上 訴 人 房林蘭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冠陞等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1902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
9,4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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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