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
上 訴 人 房林蘭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冠陞等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1902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
9,4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