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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804號
TCDV,104,訴,1804,2016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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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珉誼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珉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80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35,7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91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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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