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65號
TCDV,104,訴,1165,2016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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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國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薛浩元
      薛詩穎
      薛皓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皓隆薛詩穎薛浩元等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訴之聲明,乃請求上訴人應將臺中市○○區○○
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臺中市太平市325建號(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街00號),以及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臺中市○○市○○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塗銷,則上訴人上訴請求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查系爭305-1地號、5
92-23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21,600元及26,000元,此部分之價值應為15,946,480元(計算
式:21,600元×606㎡+26,000元×109.88㎡=15,946,480元)
,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分別為203,400元及371,700元,有臺中
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105年8月18日中市稅屯分字第105311
7470號函在卷可考,則關於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75,10
0元(計算式:203,400元+371,700元=575,100元),是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21,580元(計算式:15,946,480元+
575,100元=16,521,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19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
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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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