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78號
TCDV,103,重訴,678,20160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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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  定
代 理 人 雷隆程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陳進財
      林陳秀琴
      陳春風
      陳楊秀鑾
      陳守邦
      陳守吉
      陳清漢
      陳銀河
      王翠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5日本
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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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