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60號上 訴 人 賴正重視同上訴人 賴武村 賴 屘 賴堂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正治視同上訴人 賴正庭 賴政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秋霞視同上訴人 賴學科 賴學撰 張清文 賴秀鳳 賴丙丁 賴丙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游佳菁 賴丙坤 賴以專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秋霞視同上訴人 賴定 賴阿順 賴明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嚴秋霞視同上訴人 賴森進 賴羿太 賴富美 賴正銘 賴長盛 盧克明 莊乃濱 陳嗣元 張清娘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秋霞視同上訴人 賴德照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施月霞視同上訴人 賴亮印 賴君洲 賴君湖 王賴雪 賴育文 蔡嬌梅 賴育喜 張文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育銘視同上訴人 賴文利 賴財源 賴王冠 賴王美 賴瑞錦 廖惠玲 賴佳伸 賴佳享 賴怡如 張清振 賴正益 賴正賢 賴政坤 蔡素月 賴泰及 賴美如 賴彗溱 賴秀雄 賴樹茂 賴建勲 賴克和 江連旺 江宗煙 江宗星 江宗輝 江秀春 江素真 賴月娥 賴淑娟 賴淑惠 賴淑美 賴榮霖 賴秋吉 賴勝嘉(即視同上訴人賴健一之承受訴訟人) 賴勝利(即視同上訴人賴健一之承受訴訟人) 賴勝集(即視同上訴人賴健一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秋霞被上訴人 楊勝賢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複代理人 黃瀞慧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賴建勳」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建勲」。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C6面積「124.42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21.42平方公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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