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宇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765
、8094、8095、8096、11017 、11021 、11425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孫宇弘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孫宇弘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 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 亡及串供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之程序,於 民國105 年5 月17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 原因仍存在,復就本案被告之犯行情節而言,嚴重危害社會 治安,本院審酌上開犯罪對被害人之權利、整體社會侵犯之 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自由受限 制兩相利益衡量後,本案羈押被告復符合國家對被告進行審 判或執行之必要性,未違反比例原則,而有羈押必要,應自 105 年8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