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銘傳
受 刑 人 劉詩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5年度執字第9639號、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劉銘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銘傳因受刑人劉詩堯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繳納後予以釋放,嗣 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處刑確定,由聲請人合 法傳喚、拘提均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後,亦未偕同受刑人 到案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 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 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194號卷第2至9頁、本院卷第3至7頁),顯 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