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溢
具 保 人 陳吳紗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193 號、105 年度執字第92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吳紗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吳紗縝因受刑人陳宏溢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 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第1 項)。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 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第2 項)。」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 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 條之1 第 2 項亦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依法簽發拘票, 惟經拘提不到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暨警員拘提受刑人無 著之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受 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 人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