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順鴻
上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
付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順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順鴻前犯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705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3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