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英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英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英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及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705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6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