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614號
TCDM,105,聲,3614,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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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慶霖
具 保 人 廖陞宏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
度執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陞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陞宏因受刑人林慶霖恐嚇取財案件 ,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 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並於檢察官命具保時準用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按受刑人住、居所地合法 傳喚受刑人無著後,再依法拘提受刑人,亦執行拘提未果, 且通知具保人住、居所地,經依法送達,亦未遵期偕同受刑 人到案執行,而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 有卷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4 份、檢察 官拘票影本、無法拘提受刑人到案報告書影本、受刑人、具 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影本、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 份 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 規定相符,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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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