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242號
PCDV,106,司促,21242,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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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游德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德旺於民國95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27日止累計205,878元正未給付
  ,(其中66,756元為本金, 139,12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游德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8
  080164165,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27日止累計13,069元正未
  給付,其中3,158元為消費款;6,554元為循環利息;3,35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游德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158元│     │7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德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6756 │     │7月28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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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