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游德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德旺於民國95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27日止累計205,878元正未給付
,(其中66,756元為本金, 139,12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游德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8
080164165,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27日止累計13,069元正未
給付,其中3,158元為消費款;6,554元為循環利息;3,35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游德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158元│ │7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德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6756 │ │7月28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