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237號
TCDM,105,易,237,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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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耀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耀堉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聲威公司)之經理(聲威公司之負責人張春蓮部分,另為不 起訴處分),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104年4月14日止,擔 任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瑞聯天地E區」社區之總 幹事,羅世奎則為該社區之住戶。於102年8月7日,因該社 區有防盜設備之警報放大器燒燬發出臭味,而保養廠商佶聯 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佶聯公司)建議該放大器已無住戶 在使用,可全面拆除較為省電、安全,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即 委由佶聯公司拆除放大器約100多只及連結管理室之主機7部 ,並交由被告林耀堉保管。詎被告林耀堉竟基於致他人物品 不堪用之犯意,未徵得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同意,隨即將上 開拆除之放大器約100只及主機7部,均無償交由該社區配合 之資源回收業者柯振明清運處理,而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 害於該社區之全體住戶。嗣於104年3月間,羅世奎始發現上 開放大器及主機已遭被告林耀堉處分,乃於同年5月20日報 警處理,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林耀堉涉犯刑法第354條之 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林耀堉被訴犯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 第35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被害人兼告訴人羅 世奎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46-47頁),揆諸上開說明,爰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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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