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928號
TCDM,105,審訴,928,201608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9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祚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5年度偵字第6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一零五年度審訴字第九二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祚斌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 以105年度審訴字第92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 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