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179號
TCDM,105,審交附民,179,201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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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何貴蘭
被   告 古堂珍
被   告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12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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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