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5年度,34號
TCDM,105,單聲沒,34,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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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NKHOT APHICHAT(泰國籍、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2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土造長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槍保字第 15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槍枝1枝係被告SANKHOT APHICHA T所有,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0000 0、27657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非制式長槍(土造長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枝,係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8條、第40條之規定,業 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 本件就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 第40條之規定。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SANKHOT APHICHAT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因其已於104年10月1日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4220、27657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件扣案土造長槍1枝,經送請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長槍1枝(槍枝管制編 號0000000000號),認係土造長槍,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 槍托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 徑0.27吋打釘槍用空包彈(作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 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0月 23日刑鑑字第1040096037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是扣案土 造長槍1枝,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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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