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5年度,98號
TCDM,105,交附民,98,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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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張振燈
      莊淑媚 同上
被   告 賴俊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155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等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賴俊騰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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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