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5年度,2號
TCDM,105,交簡上附民,2,201608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阿勇
      陳黃勤妹
被   告 李聰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簡上字第489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