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5年度,1682號
TCDM,105,中簡,1682,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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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侑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4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侑霖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吳侑霖明知其為後備軍人,業已收受臺中市後備第二旅第二 營所發之博愛甲字第251303號教育召集令,指定其應於民國 105 年3 月12日前往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成功嶺 營區,接受7 日之教育召集訓練,惟其於105 年3 月12日報 到當天以該日下午將前往新加坡為由,向臺中市後備指揮部 申請免除召集,並切結如因故於召集日期前回國,召集訓練 期間不再出國或召集訓練期間出國行程取消,應依規定向召 訓部隊報到,經該部依兵役法第43條第5 款規定核准免除該 次召集。詎吳侑霖事後因故未能出境,已無不能參加召集之 正當事由,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規定向指定召訓部隊 報到參加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嗣經臺中市後備指揮 部查知吳侑霖未於召集期間出國,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後備指揮部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侑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博愛甲字第251303號教育召集令、免除召集申請書、 切結書及入出國日期紀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 頁反 面至第6 頁、第7 頁反面、第8 頁反面至第9 頁、第14頁) 。被告之自白既有上開證據足資補強,應堪信為真實。據此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之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所為妨害 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其無視國家對後備軍人教育訓練 之制度,致國家召集後備軍人教育訓練之目的不達,影響國 家安全,所為非是,且被告前於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仍不知 悔改(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其犯罪情節 、所生危害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書狀如 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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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