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鉅水
被 告 京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盈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施廷勳 律師
被 告 陳香伶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
度偵字第262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鉅水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京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其受僱人與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陳香伶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賴鉅水為京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000 號,下稱京滬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香伶則為京滬公 司之員工,負責行政部門文書工作及網站架設等事宜。緣京 滬公司欲在大陸地區開設風尚人文咖啡館,遂委由紅點網路 行銷工作室(下稱紅點工作室)製作「河南風尚人文餐飲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風尚人文咖啡館」網頁及連鎖加盟招商處 下載PDF 檔之連結訊息。賴鉅水、陳香伶均明知如附表一所 示之商標,為風尚人文咖啡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街00號3 樓之2 ,下稱風尚人文公司)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在商標權利期間 未經風尚人文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 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系爭商標圖案,且風尚人文公司網 頁上如附表二所示之「風尚人文緣起」等語文著作及如附表 三所示之餐點照片等攝影著作,為風尚人文公司享有之著作 財產權。詎賴鉅水、陳香伶竟共同基於未得商標權人同意, 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及擅自以重
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未經 風尚人文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推由陳香伶先於不詳時地,將 風尚人文公司放置在上開網頁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語文、攝 影著作下載、擷取而重製後,再於民國102 年12月4 日簽約 日起,陸續將上開重製之PDF 檔、與風尚人文公司商標近似 之「HUMANISTIC CAF'E FASHION」圖樣,提供予不知情之紅 點工作室業務人員周以君,陳香伶復轉達賴鉅水之指示,要 求不知情之紅點工作室人員應自行擷取風尚人文公司網站首 頁上有柱子圖樣之「風尚人文」商標以使用之。嗣紅點工作 室依約完成網頁設計後,遂於103 年1 月29日,依賴鉅水、 陳香伶之指示將上開有「HUMANISTIC CAF'E FASHION」、「 風尚人文」商標圖樣之網頁內容,上傳於京滬公司委託紅點 工作室,前於103 年1 月23日向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料中心 申設「www .fashioncoffee .com .tw 」網址之網頁上,而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並在該網頁之「更多咖啡館 連鎖加盟細節請下載PDF 檔」之連結檔案,公然刊登如附表 二、三所示之語文、攝影著作重製物,而公開展示、公開傳 輸上開語文著作及攝影著作重製物,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觀 賞,以此種方式,侵害風尚人文公司之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 。
二、案經風尚人文咖啡有限公司委由蔣文正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 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 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 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 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 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 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 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 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 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本件證人周以君、周以哲,及共同被告陳香伶以證人身分 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被告陳香伶、被告賴鉅水及其 辯護人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
明上開證人等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其等於 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 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當事人於本院均未 主張排除上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前均未表示異議(見本院卷第30頁反面、第257 頁反面至第 259 頁),本院經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均係告訴人風尚人文公司向智財局申請 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咖啡廳、餐 廳、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茶室、啤酒屋 、酒吧等服務,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而附表二、三所示 之著作財產權,亦均為告訴人所有,分別係告訴人之職員黃 惠汶、薛景都於受僱風尚人文公司期間職務上所製作;京滬 公司確有於102 年12月4 日與紅點工作室簽訂網站製作合約 書,內容包含網頁空間租賃及商業網址申請,費用合計原價 新臺幣(下同)95,000元(未稅),優惠折扣價92,000元( 含稅),紅點工作室之周以君(chou yi chun)亦有於103 年1 月23日以京滬公司為登記名義人,代為向財團法人臺灣 網路資料中心申設網域名稱(Domain Name )「fashioncof fee.com .tw 」;及告訴人並於103 年4 月3日 向民間公證 人王永元請求公證內容:點選http://www .fashioncoffee .com.tw / 網址,出現畫面一即如103 年度他字第3054號卷 第35頁所示,點選畫面一之「繁體中文」出現畫面二即如同 卷第36頁所示,再點選畫面二之「連鎖加盟」出現畫面三如 同卷第37頁所示,再點選畫面三右下角之「更多咖啡館連鎖 加盟細節請下載PDF 」,下載完後經列印之內容即如同卷第 38至37頁所示等情,業據告訴人於103 年5 月2 日以刑事告 訴狀陳述綦詳,並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00000000、0000 0000號、著作權歸屬契約書、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料中心資 料、103 年度中院民公元字第0141號公證書正本、比對資料 等件附卷可稽(見103 年度他字第3054號卷第10至28頁、第 33至69頁、第129 至131 頁),上開客觀事實核與事實相符 ,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賴鉅水部分:
㈠訊據被告賴鉅水固坦承確有委託紅點工作室製作網頁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及商標權之犯行,辯稱:因為 伊不懂電腦,所以才委託紅點工作室設計;當初請紅點工作
室在公司內部設立一個供內部人員可以看稿討論之用的,所 以伊沒有將起訴書所載著作放在網頁的犯意;「www.fashio ncoffee.com.tw」網址不是伊要設立的,也不是京滬公司要 設立的;伊只是請紅點工作室去抓臺灣風尚的照片去參考等 語。
㈡經查:
⒈被告賴鉅水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證人周以君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稱:「(請提示103 年度他字第3054號第129 頁 的合約書,是否妳們公司與京滬公司所訂立的?【提示並 告以要旨】)是。(是否知道京滬公司當時委託你們製作 這個網站的用途為何?)要讓社會大眾可以看到,只要上 網就可以看得到。(當時京滬公司有無告訴你,希望點閱 的客戶群?)沒有指定。(當時製作網站的用途,是給哪 裡的消費群看的?)賴鉅水,或者是陳香伶,其中一位跟 我講,他們主要是要去中國大陸鄭州那邊開公司用的,因 為大陸那邊的公司事務還沒有全部弄好,所以網頁先放在 臺灣。(妳有無跟賴鉅水說,系爭網頁『www .fashionco ffee .com .tw 』網址上線後,連臺灣地區不特定人都可 以點選瀏覽該網頁的內容?)我沒有跟賴鉅水講,但這是 常識,上線後任何人點進去都可以看得到。(自紅點公司 於102 年12月4 日與京滬公司簽約後,你與賴鉅水、陳香 伶共同開會過幾次?)兩個人都同時在場有報價兩次,簽 約一次,設計討論時一次;2014年4 月17日去幫陳香伶授 課見過陳香伶一次。(102 年12月4 日陳香伶有無提供她 的名片,上面有英文及中文圖樣,要求你將該圖樣放在系 爭網頁上?【提示103 年度他字第3054號第156 頁】)10 2 年12月4 日那天陳香伶有給我她的名片,告訴我說網頁 上的LOGO要用名片上的『HUMANISTIC CAF'E STYLE』、再 加中文的『風尚人文』,陳香伶有跟我說怎麼改,我當場 有說LOGO要傳給我,我們沒有幫他們做,京滬公司是請其 他的廣告公司做的。(在上開會議中,賴鉅水或陳香伶有 無指示你將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文字著作,放在系爭『ww w .fashioncoffee .com .tw 』網頁上?)102 年12月4 日陳香伶有給我PDF 檔及POWERPOINT檔,我確定PDF 檔案 裡面有包含103 年度他字第3054號卷第15頁所示『風尚的 緣起』、第16頁『風尚的軌跡』、第17頁『風尚的理念』 、第18頁『風尚人文咖啡館沿革』等文字著作,陳香伶把 檔案交給我的目的,是要我把整個檔案放在網頁上,意思 是把檔案上傳在網頁上。(在上開會議中,賴鉅水或陳香 伶有無指示你將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攝影著作,放在系爭
『www .fashioncoffee .com .tw 』網頁上?)這也是在 102 年12月4 日陳香伶交給我的,在PDF 檔裡面,放在網 頁上,供不特定人可以上網瀏覽。(你有無向賴鉅水或陳 香伶表示,使用這些文字著作及攝影著作,需要合法授權 ?)陳香伶給我的那一天,我有把檔案打開,有看到風尚 人文的資料,我有問陳香伶PDF 檔裡面資料,是否屬於京 滬公司的,確定可以使用嗎?陳香伶有明白告訴我,這是 京滬公司的可以使用,賴鉅水有在場聽聞。(102 年12月 23日你是否有與賴鉅水、陳香伶再次開會,會議中,賴鉅 水有無提及使用風尚人文彰化店的照片,並稱會向風尚人 文彰化店取得授權,該次會議中,所指的風尚人文彰化店 的照片所指為何?)103 年度他字第3054號卷第150 頁最 下面,左邊的照片是彰化店的照片,是我拍的。右邊有兩 個人的照片,是圖庫公司的照片,卷所附的兩張照片,上 面有『STYLE 』是後製把文字跟兩張照片結合。(103 年 度他字第3054號卷第35頁所示圖片,左上角有『HUMANIST IC CAF'E FASHION』、『風尚人文咖啡館』,是妳後製完 成的嗎?)上開英文及中文字樣,確實是我後製將圖庫的 圖片結合在一起的,是陳香伶在102 年12月底左右在電話 中說,賴董要請我們把風尚人文咖啡館那一根柱子放到照 片上,那一根柱子是臺灣風尚人文咖啡館網頁上的,是陳 香伶要我去網路上抓下來的,當時我有要求陳香伶提供, 陳香伶說他們沒有檔案,請我上網去抓,我抓下來後,就 將兩張照片結合在一起。『HUMANISTIC CAF'E FASHION』 是安智聖廣告公司給我的,陳香伶要我跟安智聖要的。抓 那風尚人文咖啡館根柱子的時候,我有特別跟陳香伶講說 ,要確定那個柱子你們可以使用才能放,陳香伶說,賴董 有跟他講說,那個柱子的照片是他們可以使用。(紅點公 司與京滬公司所簽訂的網站製作合約,是否包含在臺灣網 域的聲請?)是,包含聲請。(提示本院卷第100 頁反面 ,對於賴鉅水稱,這個網址不是他要設立的,也不是京滬 公司要設立的,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陳香伶 有告訴我網址的英文名稱要用哪幾個字,所以是京滬公司 要設立的,我忘了是哪一天討論的,但是陳香伶有跟我講 說他們要換網址,所以最後定稿就是『www.fashioncoffe e .com .tw』。(向網域公司聲請網址,是否要付費,聲 請人名義為何?)要付費,聲請人名義是京滬公司,付費 的費用是包含在京滬公司給紅點的報酬。(網頁設計完成 ,是何時?)2014年1 月29日正式上線。(設計完成後, 有無請京滬公司、賴鉅水、陳香伶上網瀏覽網頁內容?)
上線前有請陳香伶確認沒問題才正式上線,所以陳香伶有 看過網頁內容,我不確定賴鉅水有無看過網頁內容,因為 後來我都是跟陳香伶聯絡。(在整個承攬網頁製作的合約 過程中,直接與賴鉅水聯絡的情形有?)102 年12月4 日 簽約時,賴鉅水有在場。102 年12月23日賴鉅水跟陳香伶 都在,有討論設計的風格,還有講那一張彰化店的照片, 要取得彰化店的授權。另外還有與賴鉅水見面過兩次,但 賴鉅水沒有參與討論,是我與陳香伶討論。(在陳香伶與 妳開會的現場,是否就會有賴鉅水參與討論?)賴鉅水有 在場,是在同一個空間,但是有參與討論的就如我剛才所 述,有兩次。(網域的聲請是否陳香伶與賴鉅水同時在場 ,是賴鉅水請妳向網域公司申請?)我忘記時間,但第一 次討論網域名稱的時候,是陳香伶跟賴鉅水都在,第二次 要改網域名稱的時候,是陳香伶用LINE通知我。(彰化風 尚人文的柱子,那張照片是何人提供的?)彰化風尚人文 的柱子,是我從網路上抓下來的,我忘記是用電話,還是 用LINE聯絡,是陳香伶說賴鉅水要用那個柱子的照片,所 以我才後製的。(名片上中文、英文的LOGO,是否是我告 訴你要放在網頁上?)是。(103 年度他字第3054號第35 頁所示,確認使用該圖片作為京滬公司所申請之網頁使用 ,曾否討論過,取得商標權人授權之問題?)102 年12月 4 日簽約那天,我有跟陳香伶要過LOGO的電子檔,當時陳 香伶是先拿他的名片給我看,她說要名片上的LOGO,我有 問這個LOGO是不是你們公司所有的,陳香伶說是,並且會 請安智聖公司提供電子檔給我。我每一次跟京滬公司要不 同的東西,都會問是否是貴公司的,意思是可以合法使用 ,例如LOGO、柱子、起訴書附表二的照片、附表一的文字 檔、PDF 檔,我都會再跟陳香伶確認一次,陳香伶都會說 資料是我們的,LOGO是我們的,加上名片上也印有「風尚 人文」的LOGO,因此,我會覺得他們就是臺灣風尚公司, 當時我也不知道有所謂大陸的風尚人文公司,我會一直問 ,是因為職業習慣使然,需要使用合法取得或授權的文件 。最後採用的LOGO,就是周以君卷第259 頁最下方的圖面 。(向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料中心,申請使用.com .tw網 址,是何人做的決定?)網域有三個,如報價單上所示, 印象中我是問陳香伶,三個網域要使用哪一個,賴鉅水確 實有跟我講他想網頁以後要放在中國,我跟賴鉅水說,如 果要申請.com .cn,要提供給我在中國大陸申請的公司行 號,但是賴鉅水他們公司還沒有申請下來,我就再問賴鉅 水,是否要改申請其他兩種,.com個人可以申請,.com .
tw要在台灣有登記公司行號,我還有問陳香伶要用個人, 還是公司名義,陳香伶回答說是用公司,而且還提供京滬 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料給我,所以我辦的就是.com .tw的網 址。我印象中,應該是簽約那一天,我主要討論的對象是 陳香伶,賴鉅水有在場,是事後由陳香伶提供給我的,但 不是提供書面,因為我只需要知道公司抬頭、英文名稱、 負責人、統編等基本資料,所以不需要原始文件,這樣就 可以在網路上,用京滬公司的名義,向財團法人臺灣網路 資料中心申請,我是在網路上用信用卡先代繳,因為我報 價單上面已經有說要贈送他們一年,所以沒有向京滬公司 請領此部分的款項,也沒有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被告 賴鉅水,是否向你表示,因為大陸公司尚未申請完成,先 行製作在內部可供瀏覽相關網頁製作進度的網路功能?) 如果只是內部人員要看,不需要委外委託紅點公司製作。 」等語(本院卷第192 頁反面至第197 頁、第228 頁反面 至第230 )。佐以,被告等所持用之名片,左上角所使用 之英文字及咖啡杯冒煙之圖樣,與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商 標文字及圖樣,完全一致,左下角並有「風尚人文」咖啡 館之中文字樣,亦與附表一編號二之商標相同,此有被告 賴鉅水、陳香伶之名片在卷為憑(見103 年度他字第3054 號卷第156 頁),倘被告賴鉅水並無剽竊他人商標之意, 或有意使他人誤認臺灣風尚人文咖啡館就是京滬公司所開 設,又何至於使用如此足以使人混淆之名片?此適足以證 明,在與京滬公司之簽約、履約過程中,紅點工作室之相 關人員包括證人周以君確有可能因被告賴鉅水、陳香伶之 告知,而誤認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即為京滬公司所有;何 況,被告陳香伶確有下載、擷取如附表二、三所示風尚人 文公司所有之著作,並製作成PDF 檔交付予證人周以君乙 節,亦據被告陳香伶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34 頁反面) ,可見,客觀上確實存在足以使人相信系爭商標與著作財 產權乃京滬公司所有之情狀,證人周以君所述自非無稽。 尚且,依紅點工作室先於102 年8 月26日之報價,總價為 168,800 元,後於102 年12月3 日之報價,總價則改為 95,800元,另可自由選配網頁空間+維護費用(台灣主機 ,單價4,500 元)、商業網址(單價1,000 元)等項目, 嗣於翌日即102 年12月4 日,紅點工作室原本提出之報價 為95,000元(未稅),含102 年12月3 日所訂之項目,即 實質上業已減價800 元,另贈送網頁空間+維護費用1 年 (臺灣主機,價值4,500 元)及贈送商業網址1 年(價值 1,000 元)等原本屬於業主自由選配之項目,迨正式簽約
時,在報價單上所載內容與項目完全相同之前提下,又再 降價為92,000元(含稅)等情,均有紅點工作室歷次客製 網頁設計-訂購單、網站製作合約書附卷可佐(見周以君 卷第10、12、13、15頁、103 年度他字第3054號卷第129 至131 頁);顯見,京滬公司與紅點工作室簽訂網頁製作 契約之過程,迭經網頁各產品項目之討論、議價,而於定 稿後,猶有去尾數、贈送本為自由選配的項目(網頁空間 +維護費用及商業網址各1 年),復有將總金額自95,000 元降為92,000元,甚至將未稅改為含稅,實際上減價達7, 750 元(95000 ×5%+3000=7750)之討價換價之情,被 告賴鉅水身為實際負責人對此如何能謂一無所悉?連800 元之尾數都進行議價,如何會不知紅點工作室所贈送自由 選配項目之內容?倘京滬公司沒有申設「www.fashioncof fee .com .tw」之意,周以君又何須自作主張代為申請? 額外致令紅點工作室負擔不必要之支出,而蒙受損失?益 見證人周以君所述,堪以採信。
⒉再者,證人即共同被告陳香伶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關於京滬公司委託紅點公司設計本案訟爭網頁的委託案 中,妳負責處理哪一方面的事務?)在2013年11月11日左 右,賴鉅水請我將風尚人文的中英文商標,以及給股東看 稿的PDF 檔準備好,他預備請網路設計公司來設計,我到 公司後,他介紹紅點網路公司與我認識,合約內容由紅點 提供給賴鉅水看過,我們當場討論過,之後,賴鉅水請我 與紅點網路公司作對接口,因為我對網路也不熟悉,所以 賴鉅水有告知,只要將紅點網路公司想要交給他看的圖片 及文字,賴鉅水有說,在小組在開會討論後,再回覆給紅 點網路公司。這當中,也會以LINE的方式,以及郵件的方 式做傳送【紅點公司郵寄信件時,同時會給我跟賴鉅水, 但是賴鉅水的筆電是舊式的,比較不能開啟圖片,所以由 我轉交圖片及文字】。(按照上次周以君在審理庭所述, 妳在102 年12月4 日交付起訴書附表一文字檔案,附表二 照片檔案給她,這些檔案何來?)2013年12月3 日,紅點 網路公司跟賴鉅水有簽了一個設計報價合約書,當時在京 滬公司賴鉅水請我把之前製作的給股東看稿的PDF 檔交給 紅點公司,請她回去參考設計,至於這個PDF 檔是在7 月 到11月前,賴鉅水請我先參考臺灣風尚人文公司的網頁, 截取一些圖片作成PDF 檔給他看過之後,再提給已經入股 的股東參考,讓他們知道未來公司打算在中國重新請人設 計網頁、商標、餐點供人瀏覽,至於何時做完,我不記得 。PDF 檔除了參考臺灣風尚人文之外,還有參考星期五餐
廳,還有楊家香肉品店的圖片。(妳將上開文字跟圖片檔 案交付給周以君時,有無指示周以君這些檔案的用途,以 及日後網頁內容跟這些檔案有無關連等等?)2013年7 月 起到2014年3 月,我是不支薪的,是以專案經理人幫忙協 助,所以當初在賴鉅水請紅點來製作網頁時,我只負責我 製做過的PDF 檔轉交給紅點公司,至於網頁架構、設計內 容,是由賴鉅水與紅點公司洽談【當初有補充,這是要在 中國上架的網頁,圖片是等到中國風尚人文咖啡館之後, 會有自己的網頁上架,目前是請紅點公司先作粗略網頁設 計,讓臺灣股東能夠看到】。(請提示103 年度他字第 3054號第35頁左側的柱子圖樣,有無指示周以君截取這樣 的圖樣,放在系爭網頁內?)沒有,當初在做網頁設計圖 稿的時候,我只負責把周以君傳送的檔案給賴鉅水看,這 當中這個柱子的圖案,周以君有到京滬公司來說明,當初 紅點公司有跟我要賴鉅水想要的這個感覺的原始圖檔,我 告訴周以君我沒有,賴鉅水有請他上網去參考,請他重新 設計。(103 年度他字第3054號第35頁的柱子圖樣,也是 紅點公司以電子郵件寄送給你及賴鉅水的?)是。(柱子 圖樣,有無經過小組討論後,同意紅點放在網頁上?)我 不記得有無經過小組討論,應該說是紅點寄給我的文字及 圖樣,我都會寄給賴鉅水,賴鉅水會跟小組成員討論。( 紅點公司使用這個柱子的圖片檔,是何人要求的?)當時 是賴鉅水、我、周以君,還有何人在場我忘記了,賴鉅水 有提到希望像臺灣風尚首頁的感覺,包括臺灣風尚首頁的 柱子、花,當初我提供給紅點的PDF 檔,臺灣風尚的柱子 在右手邊,之後紅點做出來的圖片檔,柱子是在左手邊, 不知道賴鉅水與紅點溝通的內容,以103 年度他字第3054 號第35頁所示,畫面中間往右開始,有兩個人在餐桌上喝 咖啡的情形,是紅點公司建議,這樣才有咖啡廳的感覺。 (周以君卷第135 頁的圖片檔,是否你提供給紅點的?【 提示並告以要旨】)這個是賴鉅水請我一併轉給紅點公司 的,它是一本手冊,我是給紅點整本冊子。(提示周以君 卷第129 頁反面,該份訂購單上,商業網址有三個欄位 .com .com .tw .com .cn,你是否清楚?【提示並告以要 旨】)我不清楚。(該商業網址最後選用『www .fashion coffee .com .tw 』,是誰決定的?)賴鉅水。(為何京 滬公司最後是選擇.com .tw,而不是.com或.com .cn?) 因為網域申請我不懂,經過來回很多次的討論,最後的決 定我也不知道,我只有代轉給賴鉅水知悉。(提示周以君 卷第19頁,該張圖面是否就是最後京滬公司於103 年1 月
29日在『www .fashioncoffee .com .tw 』網址所顯示、 所使用之圖片?【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的。(決定使 用這個圖片是誰?)賴鉅水。(自京滬公司與紅點公司簽 約委託設計網頁,及代為申請網址的過程中,紅點公司有 無提出使用『風尚人文』等字樣,需要得到臺灣風尚的同 意?)沒有,周以君只有提到她去拍彰化店的照片,需要 請賴鉅水,去得到臺灣風尚彰化店的同意,後續我就不清 楚了。(周以君是否知道,你們跟臺灣風尚是不同公司? )我不知道。(如果妳們跟臺灣風尚是同一家公司,為何 還要取得臺灣風尚彰化店的同意?)我不知道。(既然如 此,為何在會議中沒有人告知周以君,妳們跟臺灣風尚是 不同的公司?)會議裡面都沒有提到。(周以君卷第56頁 ,內容:中國風尚人文咖啡館,此品牌源起北京,來自臺 灣……,這些文稿是何人製作的?【提示並告以要旨】) 是我製作的。(大陸風尚何時源起北京,來自臺灣?)這 是賴鉅水告訴我,我打完字,再給賴鉅水看稿,定稿。( 妳打來自臺灣,不會覺得怪怪的嗎?)他叫我這樣打,我 只是照賴鉅水的口述,因為我對臺灣風尚及中國風尚,我 不是很理解,也不清楚,我並不清楚這兩家公司的關係。 (妳到底知不知道,使用到臺灣風尚的商標,需要臺灣風 尚的授權?)我在教育界二十年,我不知道使用別人的商 標需要得到別人的授權,我只是聽命於賴鉅水,有沒有取 得授權是賴鉅水的事,我只是幫他打字。(103 年度他字 第3054號第35頁所示,確認使用該圖片作為京滬公司所申 請之網頁使用,曾否討論過,取得商標權人授權之問題? )我與周以君第一次見面,我所使用的名片是京滬公司印 給我的制式名片,只是做交換而已,沒有像周以君所提到 的說,這是公司的名片,這只是做聯繫而已,而且我也剛 接觸京滬公司,對這家公司也不了解,並沒有強調名片上 的圖案是京滬公司的LOGO,周以君說請我向安智聖索取LO GO電子檔,確有此事。在2014年1 月23日安智聖有傳送LO GO給周以君。在12月4 日簽約後,我提供給周以君我所製 作的PDF 檔,去參考設計網頁,當初賴鉅水有拿出一張中 國註冊商標的風尚人文的證書給周以君看,照我做的PDF 檔的感覺去設計,未來要在中國網路供人瀏覽。我提供給 周以君資料時,並沒有告知他,這是京滬公司所有的,或 京滬公司合法取得授權可供使用的資料,因為賴鉅水在現 場,自己有跟周以君解釋為何要製作這個網頁,我只是負 責把文件交給紅點。我給周以君的資料,確實是我上網抓 下來,並且製作成PDF 檔,是賴鉅水看過後,叫我交給周
以君的。周以君都沒有問我,資料是不是京滬公司的,也 沒有問我,是不是京滬公司可以合法使用。(向財團法人 臺灣網路資料中心,申請使用. com .tw 網址,是何人做 的決定?)周以君說到公司在大陸還沒有申請完成,是正 確的,但是賴鉅水有提供京滬公司的營利登記證給周以君 ,不是我把公司登記的資料給周以君的,所以也不是我決 定要申請.com .tw的網址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22 至 第229 頁反面)。顯見,證人即共同被告陳香伶固為京滬 公司與紅點工作室聯絡之窗口,然提供何種資料、文件或 圖樣供紅點工作室設計網頁之用,乃至於與紅點工作室討 論、採用何種網頁架構、設計內容及申設網址等,均是由 被告賴鉅水決策,此觀於證人陳香伶雖自102 年7 月受雇 於京滬公司,當時並未支薪,一直到103 年3 月才開始支 領每個月3 萬元,其薪資之計算方式有按件計酬,也有按 月計酬,按月計酬的部分,不含勞健保部分約每月3 萬元 ,本件應該是在按件計酬部分,但京滬公司還沒支付,而 且當時也沒有約定按件計酬的金額多少,僅在103 年1 月 有領取一個5 萬元紅包等情,業據被告陳香伶供承在卷( 見本院卷第261 頁反面),益證,以證人陳香伶在京滬公 司中負責本件網頁設計案之角色,僅係處於輔助、聯繫之 地位甚明。
⒊綜上所述,告訴人所提出經公證人公證之網頁內容,自係 由被告賴鉅水指示被告陳香伶,及要求紅點工作室所製作 者,被告賴鉅水所辯均係臨訟卸責之詞,要無可採。三、被告陳香伶部分:
㈠訊據被告陳香伶固坦承確有自臺灣風尚的網頁,將起訴書附 表一、二所示之資料擷取下來做成PDF 檔,以及將印有如附 表一編號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名片,一併交給周以君等情;惟 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及商標權之犯行,辯稱:是伊、周 以君及賴鉅水三個人開會,當時賴鉅水希望周以君為「中國 風尚人文咖啡館」設一個網頁,是可以讓股東內部點閱,所 以才請紅點來設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2 、3 、4 的文 字著作,是賴鉅水請我先參考臺灣風尚的網站,先上網進去 抓一份臺灣風尚張貼在網站的資料,讓賴鉅水過目,該份資 料是用PDF 檔,並沒有做文字的更改,這份資料同時給賴鉅 水及周以君過目,再由賴鉅水與周以君溝通網頁的設計、理 念,後來的文字是由賴鉅水交代重新打字,再加入賴鉅水的 理念,說要與臺灣風尚有所區隔,這是要給股東看稿,未來 要在中國河南鄭州開立像臺灣風尚人文的店,希望股東加入 ,同時提報書面企劃案給大陸鄭州相關人士參閱;「www .
fashioncoffee .com .tw」網址的申請是由賴鉅水委託周以 君申請掛網,伊只有給她fashioncoffee 的名字,如何聲請 如何收費,都是周以君報價給賴鉅水,伊沒有參與,事後申 請完由周以君傳送一封信請伊轉給賴鉅水,告知已經申請完 畢有這個網站,該封信伊有轉給賴鉅水,也有在口頭上當面 告知賴鉅水這個網址的帳號密碼,因為周以君未來希望公司 自己可以執行後台管理,網站就開始設計內容張貼;網頁架 設好是由周以君先自己設計好一個模擬的網頁讓伊們點閱, 這裡面有包括風尚的圖片、影音、文字及餐點照片,希望伊 們先點進去看檔,當初公司請他製作還沒有提供自己的圖片 ,因為中國風尚人文咖啡館還沒有成立,還沒有自己的圖片 及資料,LOGO柱子,是賴鉅水與周以君當面溝通,希望能夠 做像這樣一個柱子,請周以君重新設計,未來可以在中國使 用;又第160 頁的照片,是紅點自己去拍的,紅點有拿來給 伊們看,紅點有跟賴鉅水說要取得風尚彰化店的同意才能使 用,上開部分,周以君所提出來的內容,有很多部分,是周 以君直接跟賴鉅水接洽,我在旁邊,但是我並沒有聽到他們 談的內容等語。
㈡經查:被告陳香伶確有下載、擷取風尚人文公司所有之如附 表二、三所示之著作,嗣並製作成PDF 檔,交予證人周以君 以供製作京滬公司網頁內容乙節,業據被告陳香伶供承無訛 (見本院卷第134 頁反面),核與證人周以君證述之情節相 符,自堪信為真實;是被告陳香伶既係在所謂台灣風尚即風 尚人文公司之網頁上下載上開著作,焉有不知該網頁所屬之 風尚人文公司並非伊所服務之京滬公司即大陸風尚?倘若其 確信二者為同一公司,該網頁既已有如此豐富之網頁內容, 又何須委託紅點工作室重新製作一新的網頁?如確有參考舊 有資料之必要,只需將舊資料調出即可,何須由伊費心自網 路上下載,並製作成PDF 檔?被告陳香伶徒以僅係受被告賴 鉅水之指示辦理,自無解於該當重製罪之構成要件。其次, 被告陳香伶既明知大陸風尚與臺灣風尚,是截然不同之兩家 公司,而京滬公司所委託紅點工作室設計之網頁內容,又要 求需參考風尚人文公司之網頁,則對於風尚人文公司所擁有 之商標,並非京滬公司自己之商標,又如何能諉為不知?被 告陳香伶辯稱:伊在教育界二十年,不知道使用別人的商標 需要得到別人的授權云云,實屬匿飾卸責之詞,委無足採。四、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 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故除屬於著作權法第九條所列之著作外 ,凡具有原創性,能具體以文字、語言、形像或其他媒介物 加以表現而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均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 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 立完成之創作,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 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 作品有可資區別,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又所謂原 創性之程度,固不如專利法中所舉之發明、新型、新式樣等 專利所要求之原創性程度(即新穎性)較高,亦即不必達到 完全獨創之地步。即使與他人作品酷似或雷同,如其間並無 模仿或盜用之關係,且其精神作用達到相當之程度,足以表 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即可認為具有原創性;惟如其精 神作用的程度很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則無保護 之必要(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如附表二所示之語文著作、附表三所示之攝影著作, 均為告訴人公司之員工依告訴人公司指示所製作,前者均具 有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匠,已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 或獨特性之程度,而具有創作性,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語 文著作;後者則對主題之選擇、構圖、角度、光線速度等有 所選擇、調整所拍攝,旨在使消費者產生想吃的慾望,達到 刺激消費的效果,均為作者獨立創作以表現其內心創意之表 達作品,具有原創性,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攝影著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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