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729號
TCDM,102,訴,729,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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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56號
                   102年度訴字第7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民仁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江健鋒律師
被   告 鍾朝雄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陳國華律師
      潘仲文律師
被   告 郭文才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被   告 李奕
選任辯護人 鄭庭壽律師
被   告 蘇義宗
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
被   告 張進財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曾建國
選任辯護人 曾信嘉律師
      袁裕倫律師
被   告 胡佑良
選任辯護人 林照明律師
被   告 鄭文忠
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
      葉東龍律師
      陳沆河律師
被   告 許勝通
選任辯護人 陳日炘律師
被   告 賴永千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謝明智律師
      蘇仙宜律師
被   告 姜登凡
選任辯護人 廖修三律師
      黃俊瑋律師
被   告 陳建志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被   告 辛元中
選任辯護人 張洪昌律師
被   告 林春松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
      沈崇廉律師
      黃士哲律師
被   告 游永欽
選任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陳永義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林克彥律師
被   告 賴聰福
      賴祥宇
上 2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憲政律師
被   告 孫廣齊(原名:孫鉉勝)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張順豪律師
      洪鈴喻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
偵字第24914號、102年度偵字第584號、102年度偵字第4874號、
102年度偵字第4989號),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5496號),
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584號),本院合併審理、合併辯論
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奕犯附表一之⑴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⑴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追徵犯罪所得)。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貳年,應併予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
李奕被訴附表二之⑿編號1部分,無罪。
曾建國犯附表一之⑵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⑵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追徵犯罪所得)。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應併予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叁拾捌元。
張進財犯附表一之⑶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⑶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追徵犯罪所得)。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陸年,應併予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叁萬陸仟玖佰壹拾叁元。
鄭文忠犯附表一之⑷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⑷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追徵犯罪所得)。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褫奪公權柒年,應併予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叁拾捌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



鄭文忠被訴附表二之⑶編號2、附表二之⑹編號3所示之罪,均無罪。
胡佑良犯附表一之⑸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⑸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追徵犯罪所得)。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應併予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胡佑良被訴附表二之⑵編號2、附表二之⑹編號2部分,均無罪。鍾朝雄犯附表一之⑹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之⑹編號1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追徵犯罪所得)。
鍾朝雄被訴附表二之⑼編號1、附表二之⑽編號1、附表二之⒁編號2部分,均無罪。
蘇義宗犯附表一之⑺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之⑺編號1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追徵犯罪所得)。
蘇義宗被訴附表二之⒀編號1部分,均無罪。
陳建志犯附表一之⑻編號1至編號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⑻編號1至編號15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就附表一之⑻編號1、編號4、編號5、編號6、編號7、編號8、編號13、編號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就附表一之⑻編號2、編號3、編號9、編號10、編號11、編號12、編號15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陳建志被訴附表二之⑴編號3、附表二之⑵編號6、附表二之⑶編號6、附表二之⑷編號5、附表二之⑸編號5、附表二之⑹編號7、附表二之⑺編號1、附表二之⑻編號1、附表二之⑼編號3、附表二之⑽編號3、附表二之⑾編號3、附表二之⑿編號3、附表二之⒀編號3部分,均無罪。
林春松犯附表一之⑼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⑼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就附表一之⑼編號1、編號2、編號3、編號4、編號5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林春松被訴附表二之⑼編號2、附表二之⑽編號2、附表二之⑾編號2、附表二之⑿編號2、附表二之⒀編號2、附表二之⒁編號9部分,均無罪。
陳永義犯附表一之⑽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⑽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就附表一之⑽編號1、編號2、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就附表一之⑽編號4、編號5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陳永義被訴附表二之⑴編號2部分,無罪。
孫廣齊犯附表一之⑾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有期徒刑附表一之⑾編號1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
孫廣齊被訴附表二之⒁編號7部分,均無罪。
賴聰福犯附表一之⑿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⑿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貳年。
賴聰福被訴附表二之⑵編號3、附表二之⑶編號3、附表二之⑷編號2、附表二之⑸編號2、附表二之⑹編號4部分,均無罪。賴祥宇犯附表一之⒀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⒀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賴祥宇被訴附表二之⑵編號4、附表二之⑶編號4、附表二之⑷編號3、附表二之⑸編號3、附表二之⑹編號5部分,均無罪。辛元中犯附表一之⒁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⒁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貳年。
辛元中被訴附表二之⑵編號5、附表二之⑶編號5、附表二之⑷編號4、附表二之⑸編號4、附表二之⑹編號6、附表二之⒁編號8部分,均無罪。
郭文才被訴附表二之⑴編號1、附表二之⑵編號1、附表二之⑶編號1、附表二之⑷編號1、附表二之⑸編號1、附表二之⑹編號1、附表二之⑾編號1、附表二之⒁編號3部分,均無罪。黃民仁被訴附表二之⒁編號1部分,均無罪。
姜登凡被訴附表二之⒁編號4部分,均無罪。
許勝通被訴附表二之⒁編號5部分,均無罪。
賴永千被訴附表二之⒁編號6部分,均無罪。
游永欽被訴附表二之⒁編號10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壹、身分敘述:
一、李奕自民國98年8月17日起至99年3月11日止擔任臺灣鐵路管 理局(下稱臺鐵局)工務處橋隧科長,自99年3月11日起至1 00年3月8日止,擔任正工程司,自99年4月6日起至100年3月 24日止擔任正工程司派兼專案工程處副處長,自100年3月8 日起至101年11月16日止擔任工務處副處長。二、曾建國自101年5月8日起迄今擔任臺鐵局工務處路線科材料 股助理工務員。
三、張進財自98年11月17日起至100年8月29日止擔任臺鐵局工務 處烏日工務養護總隊工務員,自100年8月10日起迄今擔任臺 鐵局工務處路線科材料股幫工程司,並自100年8月1日起至



101年6月30日止經指派支援臺鐵局工務處。四、鄭文忠自96年8月起至100年3月間止,擔任臺鐵局工務處路 線科材料股股長職務(職級副工程司,其中自98年8月17日 起至99年8月23日止佔缺臺鐵局工務養護總隊副隊長,自99 年8月23日起佔缺工務處臺中工務段副段長),自100年3月 間起至101年11月2日止擔任臺鐵局工務處臺中工務段副段長 。
五、胡佑良自99年8月3日起至100年3月23日止擔任工務養護總隊 隊長,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1年11月2日止擔任工務處臺中 工務段段長。
六、蘇義宗自98年1月10日起迄今擔任臺鐵局工務處路線科軌道 股幫工程司。
七、鍾朝雄自99年7月16日起至101年10月11日止擔任臺鐵局總工 程司;自101年10月12日起至同年11月1日止擔任副局長。八、林春松係甲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聖公司)負責人, 亦為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聖公司)實際負責 人(登記名義人為游永欽)。
九、陳永義係志成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十、陳建志係潤凱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潤凱公司)實際負責人, 並任職於志成公司擔任業務部副經理。
十一、賴聰福為福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旺公司)實際負 責人。
十二、賴祥宇賴聰福之子,擔任福旺公司品管工程師、工地主 任。
十三、辛元中為科儒空間設計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從 事工程顧問公司及營造公司之仲介工作。
十四、孫廣齊(原名孫鉉勝,於105年8月1日改名為孫廣齊)從 事媒介工程包商與工程得標廠商之工作。
貳、犯罪情節分述如下:
一、陳建志為取得臺鐵局工務處辦理鐵道材料採購之資訊,乃基 於使公務員違背職務而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0年10月 至12月間,招待斯時任職於臺鐵局工務處路線科材料股之陳 世雄(未據起訴,已於101年8月1日死亡)至有女陪侍之酒 店喝花酒之方式而交付不正利益價值新臺幣(下同)126,50 0元,而陳世雄明知其受喝花酒招待,已逾一般禮俗來往, 招待目的乃因其對鐵道材料採購事務具有職權,仍本於違背 職務上行為而接受上開不正利益之犯意,將其於100年12月 間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供應各工務段「環島鐵路整體系統安 全提昇計畫」工程需要之「50公斤預力混凝土枕型鋼軌伸縮 接頭40套」之鐵道材料採購案(下稱50公斤伸縮接頭案),



採購預算為新臺幣(下同)19,185,600元,預算經臺鐵局核 准後,陳世雄乃於101年1月13日下午3時25分許,以其使用 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傳遞簡訊予陳建志使用之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簡訊內容為:「50公斤伸縮接頭40套, 2月3日開第一次標,我的預估金額1,720萬(未稅)。《訊 息看後請刪除》」等語,陳世雄因而洩漏50公斤伸縮接頭案 未稅建議底價予陳建志知悉(下稱犯罪事實甲-1)。二、李奕經臺鐵局局長指派擔任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之「50公斤 N預力混凝土岔枕型道岔等14項」鐵道材料採購案(下稱50 公斤枕型道岔案)之主驗人員,陳世雄(未據起訴,已於10 1年8月1日死亡)則為協驗人員,而50公斤枕型道岔案之得 標廠商為甲聖公司,本案採分批交貨、分批領款之方式進行 驗收及撥款。甲聖公司負責人林春松為求上開50公斤枕型道 岔案之第一批道岔材料順利驗收通過,遂授權其公司營業開 發部經理魏文彬(業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2月26 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8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共同 基於使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之犯意,在100年12月14日於 李奕、陳世雄共同於花蓮倉庫及崇德站第一批道岔材料驗收 (驗收貨款為5,157,490元)作業結束後,由魏文彬出面招 待李奕、陳世雄至有女陪侍之花蓮市桃花源視聽伴唱酒吧喝 花酒,而李奕、陳世雄明知其等受喝花酒招待,已逾一般禮 俗來往,招待目的乃因其等對50公斤枕型道岔案之鐵道材料 驗收事務具有職權,仍本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之犯意而接受上 開不正利益,並由魏文彬刷卡支付當日喝花酒消費33,000元 ,魏文彬則於招待後檢具發票、支出憑證交回不知情之甲聖 公司會計廖佳燕製作傳票,由甲聖公司以暫付款名義,將同 額暫付款交予魏文彬。李奕、陳世雄共同接受林春松、魏文 彬共同交付之上開喝花酒不正利益,李奕因而受有價值16,5 00元之不正利益,而上開第一批道岔材料則順利通過驗收, 甲聖公司並領得材料款(下稱犯罪事實甲-2)。三、李奕經臺鐵局局長指派擔任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之「50公斤 N預力混凝土岔枕型道岔等14項」鐵道材料採購案(下稱50 公斤枕型道岔案)之主驗人員,曾建國張進財則為協驗人 員,而50公斤枕型道岔案之得標廠商為甲聖公司,本案採分 批交貨、分批領款之方式進行驗收及撥款。甲聖公司負責人 林春松為求上開第二、三批道岔材料順利驗收通過,遂授權 其公司營業開發部經理魏文彬(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02年2月26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8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基於使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之犯意,在101年3月27 日於李奕曾建國張進財於花蓮倉庫及崇德站第二、三批



道岔材料驗收(驗收貨款為70,874,131元)作業結束後,由 魏文彬招待李奕曾建國張進財,而李奕曾建國、張進 財明知其受喝花酒、用餐等招待,已逾一般禮俗來往,招待 目的乃因其等對50公斤枕型道岔案之鐵道材料驗收事務具有 職權,仍本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之犯意,而接受魏文彬招待用 餐消費4,000元,隨後至有女陪侍之花蓮市桃花源視聽伴唱 酒吧喝花酒續攤,再接受魏文彬之花酒招待,合計消費3萬 元,上開消費金額均由魏文彬支付。嗣因李奕不勝酒力,而 由魏文彬招待至花蓮市經典假日飯店投宿(起訴書誤載為城 市阿瑪菲民宿),當日住宿費用2,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3 00元)亦由魏文彬以現金支付,至於曾建國張進財則於桃 花源視聽伴唱酒吧消費完後,至花蓮火車站搭乘火車離開。 魏文彬上開支付之三筆不正利益消費金額檢具發票、支出憑 證交回不知情之甲聖公司會計廖佳燕製作傳票,由甲聖公司 以暫付款名義,將同額暫付款交予魏文彬。李奕曾建國張進財共同接受林春松、魏文彬交付之上開不正利益,其中 李奕受有價值13,333元之不正利益,曾建國張進財則各受 有價值11,333元之不正利益,而上開第二、三批道岔材料則 順利通過驗收,甲聖公司並領得材料款(下稱犯罪事實甲-3 )。
四、李奕經臺鐵局局長指派擔任該局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之「50 公斤N預力混凝土岔枕型道岔等14項」鐵道材料採購案(下 稱50公斤枕型道岔案)之主驗人員,曾建國張進財則為協 驗人員,而50公斤枕型道岔案之得標廠商為甲聖公司,本案 採分批交貨、分批領款之方式進行驗收及撥款。甲聖公司之 負責人林春松為求上開第二、三批道岔材料順利驗收通過, 遂授權其公司營業開發部經理魏文彬(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02年2月26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874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共同與甲聖公司之下游材料廠商代表陳建志基 於使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之犯意,在101年4月9日於李奕曾建國張進財於岡山站及九曲堂倉庫第二批材料驗收( 驗收貨款為13,415,110元)作業結束後,由魏文彬、陳建志 共同招待李奕曾建國張進財,而李奕曾建國張進財 明知其受喝花酒、住宿招待,已逾一般禮俗來往,招待目的 乃因其等對50公斤枕型道岔案之鐵道材料驗收事務具有職權 ,仍本於不違背職務行為犯意,而接受魏文彬、陳建志共同 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高雄市日月星晨KTV酒店消費26,280元, 並接續至有女陪侍之高雄市金磚視聽歌城消費34,500元,飲 宴結束後,李奕曾建國張進財接續接受招待住宿高雄市 之京城飯店,渠等當日住宿費用各1,400元及前揭2筆喝花酒



費用均由魏文彬以刷卡方式支付,而魏文彬上開支付之三筆 不正利益消費金額檢具發票、支出憑證交回不知情之甲聖公 司會計廖佳燕製作傳票,由甲聖公司以暫付款名義,將同額 暫付款交予魏文彬。李奕曾建國張進財共同接受林春松 、魏文彬、陳建志交付之上開不正利益,並各受有價值為21 ,660元之不正利益,而上開第二批道岔材料則順利通過驗收 ,甲聖公司並領得材料款(下稱犯罪事實甲-4)。五、曾建國張進財擔任臺鐵局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之「50公斤 預力混凝土枕型鋼軌伸縮接頭40套」(下稱50公斤伸縮接頭 案)之協驗人員,而50公斤伸縮接頭案之得標廠商為甲聖公 司,甲聖公司負責人林春松為求該50公斤伸縮接頭案履約過 程之勘廠作業順利通過,遂授權其公司之下游材料供應商代 表陳建志,共同基於使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之犯意,而於 101年5月9日勘查甲聖公司所屬之南投廠及神岡廠作業後, 由陳建志招待曾建國張進財至有女陪侍之臺中市「御金殿 理容KTV酒店」消費,而曾建國張進財明知其受喝花酒招 待,已逾一般禮俗來往,招待目的乃因其等對50公斤伸縮接 頭之鐵道材料勘廠事務具有職權,仍本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之 犯意而接受上開不正利益,由陳建志刷卡支付當日喝花酒消 費26,250元,曾建國張進財各受有價值為13,125元之不正 利益,陳建志並持開立具甲聖公司統一編號之發票,憑向林 春松請款,由甲聖公司以交際費核銷,甲聖公司因而順利通 過勘廠程序(下稱犯罪事實甲-5)。
六、張進財自100年8月29日起擔任工務處路線科材料股承辦人, 職司臺鐵局材料規範修訂、規劃及鐵道材料採購等業務,嗣 於101年3、4月間,因同股承辦人陳世雄罹癌住院,張進財 奉示續辦陳世雄未結案件;而廠商陳建志自99年間起,代表 志成公司承攬數件臺鐵局及鐵路改建工程局等政府機構發包 鐵道用橡膠製品、彈性基鈑、平交道板、鐵軌防震板等材料 採購案件,即意圖自工務處路線科材料股陳世雄及張進財等 處,探知、蒐集臺鐵局擬發包之鐵道材料採購案相關規範及 底價等應秘密之採購資訊,進一步指導材料股承辦人陳世雄 、張進財等人,利用職務權限為其打造量身訂作之材料規範 ,便於採購案之資格審查程序,排除具投標競爭力之國內外 廠商,再利用其預先知悉底價之優勢,於價格標程序,以最 接近底價之標價取得優先議價權,提升陳建志及其合作廠商 順利得標機率,朋分鐵道材料採購案之利益,陳建志乃告知 張進財,同意支付其至臺北市星光大道酒店等酒店喝花酒或 外召酒店小姐提供全套性服務等消費。張進財即基於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明知其因職務而知悉臺



鐵局工務處各鐵道材料採購案之工程底價、及研擬修訂鐵道 材料規範等職務,而掌握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 相關資訊,涉及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 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均屬關 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其身為機關辦理採購之 人員,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揭露予無權知悉之人, 竟仍基於洩露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而分別將下述之臺鐵局 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不公開標案資訊,分別以電子 郵件寄送或電話告知等方式洩漏予陳建志知悉,因而獲取陳 建志所交付如附表三之不正利益,價值合計74,525元(起訴 書誤載為62,530元,且其中附表三編號2之三甲日式小吃店 之不正利益額誤載為4,000元),張進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如下所載,張進財各該次之違背職務行為均與附表三所載之 不正利益具有對價關係:
(一)張進財於100年12月間辦理「50kg-N6孔絕緣接頭」、「UI C60鋼軌6孔絕緣接頭」材料規範修訂事宜,陸續於100年 12月18日、12月25日、12月26日,將前揭修訂之材料規範 ,自其使用之帳號為chihtsair@gmail.com電子信箱寄送 至陳建志使用之帳號為chen@runkai.com.tw之電子信箱, 再依照陳建志所提供之滾動衝擊試驗費用及AUTOCAD圖檔 資料加以修正,陳送工務總隊及工務處審核,再交材料處 憑辦50㎏-N6孔絕緣接頭及UIC60鋼軌6孔絕緣接頭等採購 案發包作業(下稱犯罪事實乙-1)。
(二)張進財於101年6月間簽辦「50kg-N硬頭鋼軌15000公尺」 之鐵道材料購案,奉臺鐵局核定之預算金額為39,375,000 元。於101年10月10日,張進財將前揭標前資料「財物採 購案送件檢核表50kgN硬頭鋼軌15000公尺101.10.12.doc 」電子檔,以其使用之帳號為chihtsair@gmail.com電子 信箱寄送至陳建志使用之帳號為chen@runkai.com.tw之電 子信箱,並於當晚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致 電陳建志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告知上開50kg -N硬頭鋼軌15000公尺採購案之材料建議底價每米訂為2,4 50元,並依陳建志建議,將該表第四項參標廠商資格自「 不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改為「適用WTO政府 採購協定(GPA)」,而參與投標廠商資格則由「世界各 國,排除韓國及中國大陸」改為「世界各國,排除中國大 陸」。101年10月11日,張進財根據陳建志之意見而修正 之採購送件檢核表,逐級陳請工務處路線科、材料處綜核 科批示,奉准於101年10月23日移請材料處辦理後續發包 事宜(下稱犯罪事實乙-2)。




(三)張進財於101年9月間為辦理「50kg-N鋼軌」材料規範修訂 事宜,陸續於101年9月14日、101年9月15日及101年9月16 日,將前揭修訂中「50kg-N鋼軌」材料規範電子檔,以其 使用之帳號為chihtsair@gmail.com電子信箱寄送至陳建 志使用之帳號為chen@runkai.com.tw之電子信箱,而洩露 予陳建志知悉,嗣陳建志針對該規範之「4.3外觀狀態尺 寸容許誤差」及「6.1檢驗」等章節提供修正意見,張進 財即依陳建志修正之意見,提出50kg-N鋼軌材料規範修訂 內容逐級送審;嗣經會辦單位中區供應廠對於「6.1檢驗 」一節修正規範內容有不同意見,張進財乃於101年10月 14日,再以上開其使用之上開電子信箱傳遞「50kg-N鋼軌 」材料規範中區供應廠及材料處會辦意見便簽掃瞄電子檔 予陳建志,並要求陳建志以SKYPE程式線上討論規範修訂 內容,避免遭司法調查單位監聽。迨至101年10月19日, 張進財復以其使用之上開電子信箱傳遞依陳建志指示修正 經核定之「50kg-N鋼軌規範修訂版101.10.18」電子檔予 陳建志收執(下稱犯罪事實乙-3)。
七、臺鐵局工務處於99年5、6月間依據政府採購法而簽辦「UIC6 0鋼軌彈性基鈑計13萬ST」材料採購案(下稱UIC60鋼軌彈性 基鈑標案),總預算金額389,707,500元,屬巨額之財務採 購案件,且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協定案件。於99年11月9日辦 理開標作業,共有志成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即志成公司) 、華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茂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科銳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萬德營造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投標 ,嗣於99年11月23日至12月26日間臺鐵局辦理投標廠商之資 格、產品規格文件審查,有7家投標廠商通過審查,再於同 年12月27日辦理價格開標,開標結果由志成公司以257,302, 500元得標,臺鐵局遂於100年1月11日決標,100年2月8日辦 理正式簽約。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契約履約時程分述如 下:
㈠履約期限為本案分3批交貨,第1批交貨5萬套組自樣品測試 合格後6個月內交清。第2批4萬套組自第1批驗收合格後並通 知製交時起6個月內交清。第3(末)批4萬套組自第2批驗收 合格後並通知製交時起6個月內交清。
㈡付款辦法:分批交貨驗收、付款。
㈢實際抽樣、驗收時程:
⑴100年5月4日辦理樣品查驗。
⑵100年8月1日樣品送交(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公司﹝下稱臺灣檢驗公司﹞測試)。




⑶100年8月11日樣品檢驗判定合格通知立約商志成公司交貨。 ⑷100年9月21日立約商志成公司第1批交貨5萬套組。 ⑸100年10月5日辦理交貨品5萬套組抽驗30套組(每5千組抽1 組)送驗。
⑹100年11月24日臺灣檢驗公司判定全部合格。 ⑺100年12月16日第1批5萬套組(金額98,962,500元)辦理驗 收。
⑻101年4月11日立約商志成公司第2批交貨4萬套組。 ⑼101年5月2日辦理交貨品4萬套組抽驗24組送驗。 ⑽101年6月22日臺灣檢驗公司判定抽驗品全部合格。 ⑾101年7月11日辦理第2批4萬套組(金額79,170,000元)驗 收。
⑿101年9月12日立約商志成公司第3(末)批交貨品4萬套組交 貨。
⒀101年9月21日辦理4萬套組抽驗24組送驗(迄今因案發尚未 完成未批收)。
㈣申請貨款、付款時程:第1筆預付款100年4月18日77,190,00 0元,第1批貨款於100年12月30日領款68,082,002元(扣除 預付款),101年8月9日第2批貨款56,012,775元,合計志成 公司已領得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貨款201,284,725元。 陳永義陳建志二人在臺鐵局於99年8至12月間建立UIC60鋼 軌彈性基鈑標案採購案、簽擬材料規範、招標資格及規格等 招標文件期間,以及辦理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之公開招 標、審標、決標等期間,陳永義陳建志為求較其他廠商優 先獲悉採購規範、招標文件資訊,以順利得標,以及志成公 司得標後,為求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履約期間,順利通 過驗收、儘速請款,不被臺鐵局官員刁難,而謀議由志成公 司負擔陳建志以喝花酒方式招待臺鐵局官員等花費,推由陳 建志以招待喝花酒之方式,使得相關臺鐵局官員為違背職務 之行為及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茲分述如下:
(一)鄭文忠於99年5、6月間簽辦建立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 ,簽核巨額採購使用效益分析、材料規範、投標廠商資、 規格、自我檢查表等採購文件,交由辦理招標之材料處據 以製作招標文件,辦理招標,在招標、開標期間,持續負 責有關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投標廠商之資格審查等工 作,具有經辦採購該案之職權。陳永義陳建志為求較其 他廠商優先獲悉採購規範、招標文件資訊,以順利得標, 於99年8月31日起至100年1月26日間,由陳建志密集且接 續招待鄭文忠前往臺中市御金殿理容KTV、臺中市億晶皇 宮酒店喝花酒,各該次消費日期、消費酒店、相關消費帳



款,均詳如附表四所載之編號1至編號11之不正利益,價 值為399,750元(即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7-113、115、 117-119),每筆消費款均由陳建志全部支付。而鄭文忠 明知其受喝花酒招待,已逾一般禮俗來往,招待目的乃因 其經辦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之採購事宜,對於該標案 事務具有職權,仍本於違背職務行為之犯意而接受上開不 正利益,並於上開附表四收受不正利益期間,因其於99年 11月23日參與上開志成公司等8家投標廠商資格及設計規 格投標資格審查,而知悉志成公司於投標之際所附文件未 能有效證明係國內外鐵路機構認可及目前產品使用之鐵路 系統設計條件資料,遭招標單位臺鐵局材料處發文要求提 出澄清說明,志成公司倘未通過投標資格審查,則將喪失 參標資格。陳建志乃向鄭文忠請求解套之道,鄭文忠明知 其辦理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決標前,應維持投標廠商 間公平競爭,而不得指導各該投標廠商應如何補正該資格 及設計規格投標資格審查會之審標意見,惟鄭文忠竟違背 其辦理採購上開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之職務,而指導 陳建志可就上開遭遇資格審查問題函請臺鐵局臺東工務段 ,以補正證明志成公司生產的彈性基鈑產品曾應用在臺東 工務段所建橋樑工程上的使用情形,以利澄清。嗣經陳建 志商請不知情之旭盛營造有限公司函請臺鐵局臺東工務段 提供該旭盛營造有限公司之彈性基鈑材料之協力製造廠志 成公司參與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招標之相關證明,而 臺東工務段則函覆旭盛營造有限公司說明彈性基鈑產品使 用情形良好,志成公司因而補正資格及設計規格投標資格 審查會之審標意見上開參與價格標資格,並順利得標(下 稱犯罪事實丙-1)。
(二)鄭文忠於100年1月11日志成公司確定得標UIC60鋼軌彈性 基鈑標案後,嗣於同年3月經時任臺鐵局局長范植谷指派 擔任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之主驗人員,負責會同協助 驗收人員,代表臺鐵局主持驗收事務,驗收時應依據政府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辦理驗收作業,辦理廠勘、驗料、 樣品送驗、收貨、驗收及審核貨款,並按契約規定,抽、 查驗交貨成品尺寸、品質、數量,提列產品缺失,扣減材 料貨款,負有上開權責範圍事項之職務。鄭文忠明知其上 開職務,攸關志成公司承攬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之抽 驗、驗收、請款能否順利,而陳永義陳建志於100年3月 至101年10月之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契約履行期間,代 表志成公司出資招待主驗人員鄭文忠至有女子陪侍坐檯之 酒店喝花酒,或安排飲宴,應允支付鄭文忠自行前往酒店



所有消費帳款,目的係為求抽驗、驗收、請款過程順利, 且該消費性質、內容,已逾一般的禮俗往來,係對鄭文忠 上開驗收之職務上行為,基於概括之犯意,本於行賄之意 思,給予不正利益,接續招待鄭文忠前往有女子陪侍坐檯 之酒店喝花酒,或至色情酒店,或接受安排女子出場之飲 宴;而鄭文忠亦自100年3月至101年10月之志成公司就UIC 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履約期間,基於對該鋼軌彈性基鈑標 案之抽驗、驗收等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概括犯 意,於志成公司履行UIC60鋼軌彈性基鈑標案契約期間之 抽驗、測驗、交貨、驗收及申請預付款、請款期程前後, 依恃職權,呼朋引伴,或以其名義招待與志成公司無職務 關係之不知情臺鐵局同仁吳瑞隆、洪坤元或其他職員、或 以招待自身親友等方式,接續接受陳永義陳建志出資招 待前往有女子陪侍坐檯之酒店喝花酒,或至色情酒店,或 接受安排女子出場之飲宴,鄭文忠自100年3月至101年10 月間接受陳永義陳建志交付不正利益之細目詳如附表五 所載(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51、63、及編號121至224 ),累計達106次【惟陳永義陳建志就其中交付鄭文忠 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5之不正利益部分(即100年6月30日前 交付不正利益之行為),為法律所不罰之行為,本院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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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東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