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33號
PHDV,105,司繼,33,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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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敬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丁貴(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澎湖縣馬公市○○里○
  ○○街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年7月22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
  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
  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丁貴之遺產負擔。
五、特此裁定。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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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