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4號
債 權 人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債 務 人 魏吳看
債 務 人 魏禾洋
一、(一)債務人魏吳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零九七六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
七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零九七
六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七五八四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上
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魏吳看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魏禾洋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魏吳看等二人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清償,利息
按年息1.500%計付。每月攤繳本息,未按期清償時,即失
原定期限及利率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自逾期起在
6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
,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
,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並按上開利
率20%計付違約金並立借據乙紙為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
催討無效(除獲償部份本金新臺幣190,000元及至105年2月13
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為此狀請 鈞院准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魏吳看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