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37號
PHDM,105,易,37,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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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宥舜
      趙乙澤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文贊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宥舜趙乙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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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