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冠宇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冠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 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訟 訴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