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野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
萬捌仟參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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