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66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柯培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六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柯培倫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 4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
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6固定計付,借款人於
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
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62593元整,自民國105年06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66計算之利息。立有個
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625
9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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