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2年度,740號
TYDV,82,訴,740,201608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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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徐江介(徐福順之承受訴訟人)
      徐進發(徐福順之承受訴訟人)
      徐進旺(徐福順之承受訴訟人)
      徐潘(徐福順之承受訴訟人)
      徐麗秋(徐福順之承受訴訟人)
      徐麗淑(徐福順之承受訴訟人)
      徐欣梅(徐福順之承受訴訟人)
      黃添富(黃阿發兼黃李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添生(黃阿發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秀(黃阿發之承受訴訟人)
      藍黃玉琴(黃阿發之承受訴訟人)
      謝信行(黃阿發之承受訴訟人)
      謝明輝(黃阿發之承受訴訟人)
      謝正祥(黃阿發之承受訴訟人)
      謝美心(黃阿發之承受訴訟人)
      李勇金(黃李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李陳月娥(李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李宏國(李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李鴻文(李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藍李鳳戀(李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李鳳英(李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王李鳳香(李萬生之承受訴訟人)
      黃李鳳招(黃來盛之承受訴訟人)
      黃宗義(黃來盛之承受訴訟人)
      黃宗明(黃來盛之承受訴訟人)
      黃宗興(黃來盛之承受訴訟人)
      黃貴蓮(黃來盛之承受訴訟人)
      黃佩琳(黃來盛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龍(黃來盛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福(黃來盛之承受訴訟人)
      曾黃文娟(黃來盛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鳳(黃來盛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春(黃來盛之承受訴訟人)
      賴葉台(賴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賴古親(賴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古勝發(賴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古阿金(賴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古阿義(賴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有貴(劉清福之承受訴訟人)
      劉阿市(劉清福之承受訴訟人)
      劉秀芬(劉清福之承受訴訟人)
      劉秀珍(劉清福之承受訴訟人)
      劉有証(劉清福之承受訴訟人)
      葉日村(葉關昌之承受訴訟人)
      葉曉婷(葉關昌之承受訴訟人)
      葉怡芳(葉關昌之承受訴訟人)
      葉清富(葉關昌之承受訴訟人)
      宋隆華(宋欽波之承受訴訟人)
      劉宋秀春(宋欽波之承受訴訟人)
      宋秀美(宋欽波之承受訴訟人)
      宋秀玉(宋欽波之承受訴訟人)
      宋明珠(宋欽波之承受訴訟人)
      宋芸旻(宋欽海之承受訴訟人)
      古宋金妹(宋欽海之承受訴訟人)
      宋緣妹(宋欽海之承受訴訟人)
      宋秀梅(宋欽海之承受訴訟人)
      邱垂生(宋欽海之承受訴訟人)
      邱垂淦(宋欽海之承受訴訟人)
      宋李鸞(宋欽海之承受訴訟人)
      宋狄泰(宋欽海之承受訴訟人)
      宋家瑞(宋欽海之承受訴訟人)
      宋家慶(宋欽海之承受訴訟人)
      宋子榮(宋欽海之承受訴訟人)
      宋金來(宋松富之承受訴訟人)
      宋春美(宋松富之承受訴訟人)
      宋春碧(宋松富之承受訴訟人)
      黃素秋(宋松富之承受訴訟人)
      宋兆豐(宋松富之承受訴訟人)
      宋玉蕙(宋松富之承受訴訟人)
      宋友源(宋松富之承受訴訟人)
      宋兆恩(宋松富之承受訴訟人)
      李宜庭(宋松富之承受訴訟人)
      宋結成(宋松富之承受訴訟人)
      宋可晴(宋松富之承受訴訟人)
      宋沛涵(宋松富之承受訴訟人)
      莊英墻(莊玉明之承受訴訟人)
      莊吉和(莊玉明之承受訴訟人)
      莊仁城(莊玉明之承受訴訟人)
      莊英添(莊玉明之承受訴訟人)
      歐莊月妹(莊玉明之承受訴訟人)
      莊順妹(莊玉明之承受訴訟人)
      游進德(游阿鵬之承受訴訟人)
      游進斌(游阿鵬之承受訴訟人)
      游麗琴(游阿鵬之承受訴訟人)
      游進成(游阿鵬之承受訴訟人)
      陳永來(陳登光之承受訴訟人)
      陳進達(陳李阿樓之承受訴訟 人)
      陳進安(陳李阿樓之承受訴訟人)
      陳良德(陳李阿樓之承受訴訟人)
      吳陳瑞鶴(陳李阿樓之承受 訴訟人)
      陳千周(陳李阿樓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元(陳李阿樓之承受訴訟人)
      陳亭羽(陳李阿樓之承受訴訟人)
      葉阿順(邱鳳之承受訴訟人)
      邱聖智(邱鳳之承受訴訟人)
      葉金豐(邱鳳之承受訴訟人)
      康邱淑春(邱鳳之承受訴訟人)
      莊正雄(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莊進元(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莊阿英(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黃依龍(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黃添傳(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黃菊花(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徐阿華(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鄧健誠(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鄧育超(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鄧誌緯(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鄧育承(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侯利平
被   告 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江介、徐進發、徐進旺、徐潘、徐麗秋、徐麗淑、徐欣梅為原告徐福順之承受訴訟人;黃添富、黃添生、黃玉秀、藍黃玉琴、謝信行、謝明輝、謝正祥、謝美心、李勇金為原告黃阿發之承受訴訟人;李陳月娥、李宏國、李鴻文、藍李鳳戀、李鳳英、王李鳳香為原告李萬生之承受訴訟人;黃李鳳招、黃宗明、黃宗義、黃宗興、黃貴蓮、黃佩琳、黃文龍、黃文福、曾黃文娟、黃秀鳳、黃秀春為原告黃來盛之承受訴訟人;賴葉台、賴古親、古勝發、古阿金、古阿義為原告賴香妹之承受訴訟人;劉有貴、劉阿市、劉秀芬、劉有証、劉秀珍為原告劉清福之承受訴訟人;葉日村、葉曉婷、葉怡芳、葉清富為原告葉關昌之承受訴訟人;宋隆華、劉宋秀春、宋秀玉、宋秀美、宋明珠為原告宋欽波之承受訴訟人;宋芸旻、古宋金妹、宋緣妹、宋秀梅、邱垂生、邱垂淦、宋李鸞、宋狄泰、宋家瑞、宋家慶、宋子榮為原告宋欽海之承受訴訟人;宋金來、宋春美、宋春碧、黃素秋、宋兆豐、宋玉蕙、宋友源、宋兆恩、宋玉蕙、李宜庭、宋結成、宋可晴、宋沛涵為原告宋松富之承受訴訟人;莊英墻、莊吉和、莊仁城、莊英添、歐莊月妹、莊順妹為原告莊玉明之承受訴訟人;游進德、游進斌、游麗琴、游進成為原告游阿鵬之承受訴訟人;陳永來為原告陳登光之承受訴訟人;陳進達、陳進安、陳良德、吳陳瑞鶴、陳千周、陳春元、陳亭羽為原告陳李阿樓之承受訴訟人;葉阿順、邱聖智、葉金豐、康邱淑春為原告邱鳳之承受訴訟人;莊正雄、莊進元、陳莊阿英、黃依龍、黃添傳、黃菊花、徐阿華、鄧健誠、鄧育超、鄧誌緯、鄧育承為鄧吉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徐福順於民國101 年42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徐江介、徐進發、徐進旺、徐潘、 徐麗秋、徐麗淑、徐欣梅為原告徐夫順之繼承人,此有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佐(見本院卷十九第 143 頁至第149 頁、本院卷二十八第107 頁)。三、本件原告黃阿發於99年5 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 訴訟之聲明,茲查黃李碧雲(於104 年12月19日歿)、黃添 富、黃添生、黃玉秀、藍黃玉琴、謝黃玉蘭(於103 年5 月 1 日歿)為原告黃阿發之繼承人;又黃添富、黃添生、黃玉



秀、藍黃玉琴、李金勇為黃李碧雲之繼承人;另謝信行、謝 明輝、謝正祥、謝美心為謝黃玉蘭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 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十九第150 頁至第156 頁、本院卷二十八第64頁至第75頁),由謝明輝 、謝正祥、謝美心代位繼承謝黃玉蘭之應繼份。四、本件原告李萬生於101 年7 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李陳月娥、李宏國、李鴻文、藍李鳳戀 、李鳳英、王李鳳香為原告李萬生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 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九第157 頁至第164 頁、本院卷二十八第106 頁)。五、本件原告黃來盛於99年6 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 訴訟之聲明,茲查黃李鳳招、黃文斌(於80年4 月11日歿) 、黃文龍、黃文福、曾黃文娟、黃秀鳳、黃秀春、黃文珍( 於73年10月8 日歿)、黃文通(105 年6 月1 日歿)為原告 李萬生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九第165 頁至第179 頁)。又黃宗明 、黃宗義、黃宗興、黃貴蓮為黃文斌之繼承人;黃佩琳為黃 文珍之繼承人,代位繼承渠等應繼份。另黃李鳳招為黃文通 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二十八第94頁至第97頁、本院卷第二十八第10 5 頁)。
六、本件原告賴香妹於100 年3 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茲查賴葉台、賴古親、古勝發、古阿金、古 阿義為原告賴香妹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 戶戶籍謄本存卷可佐(見本院卷十九第180 頁至第186 頁、 本院卷二十八第104 頁)。
七、本件原告劉清福於100 年9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劉有貴、劉阿市、劉秀芬、劉有証、劉 秀珍為原告劉清福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 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十九第187 頁至第195 頁、 本院卷二十八第102 頁至第103 頁)。
八、本件原告葉關昌於101 年11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茲查葉日村、葉曉婷、葉怡芳、葉清富為原 告葉關昌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 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九第199 頁至第204 頁、本院卷二 十八第100 頁至第101 頁)。
九、本件原告宋欽波於91年8 月2 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 訴訟之聲明,茲查宋隆華、劉宋秀春、宋秀玉、宋秀美、宋 明珠為原告宋欽波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 戶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十九第227 頁至第236 頁、



本院卷二十八第98頁至第99頁)。
十、本件原告宋欽海於92年10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 訴訟之聲明,茲查宋芸旻、古宋金妹、宋緣妹、宋秀梅、宋 肇國(於104 年7 月27日歿)、邱宋双妹(於103 年12月9 日歿)為原告宋欽波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 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九第237 頁至第246 頁 )。又邱垂生、邱垂淦為邱宋双妹之繼承人;宋李鸞、宋狄 泰、宋家瑞、宋家慶、宋子榮為宋肇國之繼承人,此有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二十八 第76頁至第80頁、第90頁至第93頁)。十一、本件原告宋松富於93年6 月5 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宋金來、宋春美、宋春碧、宋其財( 於100 年8 月22日歿)、宋志然(於104 年7 月15日歿) 為原告宋松富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七第82頁至第90頁)。又 李宜庭、宋結成、宋可晴、宋沛涵為宋其財之繼承人;黃 素秋、宋兆豐、宋玉蕙、宋友源、宋兆恩、宋玉蕙為宋志 然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附 卷可考(見本院卷二十八第81頁至第89頁)。十二、本件原告莊玉明於98年1 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茲查莊英墻、莊吉和、莊仁城、莊英添、 歐莊月妹、莊順妹為原告莊玉明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 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七第93 頁至第101 頁)。
十三、本件原告游阿鵬於101 年6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游進德、游進斌、游麗琴、游進成 為原告游阿鵬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八第23頁至第28頁)。十四、本件原告陳登光於83年6 月5 日死亡,其繼承人之一陳永 來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十五、本件原告陳李阿樓於104 年1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陳進達、陳進安、陳良德、吳陳 瑞鶴、陳千周、陳進吉(於90年5 月5 日歿)為原告游阿 鵬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八第29頁至第39頁)。又陳春元、 陳亭羽為陳進吉之繼承人,由陳春元、陳亭羽代位繼承陳 進吉之應繼份。
十六、本件原告邱鳳於103 年5 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茲查葉阿順、邱聖智、葉金豐、康邱淑春 為原告邱鳳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八第40頁至第45頁)。十七、本件原告鄧吉祥於93年9 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茲查鄧李石妹(於101 年9 月15日歿)、 鄧進欽(於95年2 月21日歿)為原告鄧吉祥之繼承人,此 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十七第90頁至第92頁)。又莊正雄、莊進元、陳莊阿英 、黃依龍、黃添傳、黃菊花、徐阿華為鄧李石妹之繼承人 ;又鄧健誠、鄧育超、鄧誌緯、鄧育承為鄧進欽之繼承人 ,此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見 本院卷二十八第46頁至第63頁),故由鄧健誠、鄧育超、 鄧誌緯、鄧育承代位繼承鄧進欽之應繼份。是以,爰依職 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十八、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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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