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羅仁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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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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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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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龍潭分│105年1月20日 │50,000元 │GB二六九七九六│ │
│1 │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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