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陳烱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於新北市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2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 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5年7月2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 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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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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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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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二一二六七~│ │1 │4000│ │
│01│ │八八─ND─00二一三0六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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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二五九六四~│ │1 │6000│ │
│02│ │九0─ND─00二五九六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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