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64號
TYDV,105,除,264,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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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林志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2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22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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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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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暹維泰式養生館 黃│聯邦商業銀行高榮分│105年2月28日 │200,000元 │UA一一三九九七│ │
│1 │議陞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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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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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