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50號
TYDV,105,除,250,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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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訴訟代理人 劉秋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屆滿(按本院上 開公示催告裁定原命聲請人於105 年3 月15日起20日內將裁 定刊登新聞紙,惟聲請人提前於105 年3 月2 日即刊登新聞 紙,迄今本院所定申報期間4 個月屆滿時即以3 月15日至7 月15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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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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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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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元廣科技股份有限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5年3月15日 │418,257元 │ZD七八九五一二│景美│
│1 │志賢 │壢分行 │ │ │0 │貿易│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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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