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96號
TYDV,105,訴,1296,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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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6號
原   告 王菁菁
被   告 沈德棠
      簡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 年6 月1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補繳裁判費之裁定送達原告後 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6 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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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