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81號
TYDV,105,訴,1181,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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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楊耀德
      黃森睿
被   告 孫簡牽
      孫楨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5 年8 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孫簡牽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設定登記,以被告孫楨芬為權利人,擔保債權價值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孫楨芬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 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 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孫簡牽之債權人,而被告間如後所 述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因清償而不復存在,則基於 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亦應歸於消滅而不存在,惟被 告孫簡牽迄未請求被告孫楨芬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是本件 被告間是否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及系爭抵押權 是否因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而歸於消滅等節,均尚屬不明確 ,並致原告於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該不安之狀 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 ,應認原告於本件有提起確認訴訟之法律上利益。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送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被告孫簡牽之債權人,而被告孫簡牽 與其他連帶債務人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7,870,965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原告遂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 具狀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被告孫簡牽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下合稱系爭土地),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74608 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後,認系爭土地鑑價金額猶不足 清償被告孫簡牽於89年6 月9 日將系爭土地設定450 萬元抵 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致有拍賣無實益之 情;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於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 23134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全數受償而不存在,則依 抵押權從屬性原則,系爭抵押權亦應隨之消滅,惟被告孫簡 牽迄未請求被告孫楨芬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顯有怠於行使 權利之情。為此,爰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渠等前提出書狀所為之 陳述則表示:伊等均同意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既業於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中之105 年8 月8 日,具狀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參見本院卷第 57、58頁),依法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揆諸前揭法條 規定,本院自不應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是否確屬存在,而須本於被告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 ,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被告孫楨芬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 以塗銷,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惟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請求權,性質上屬於意思表示履 行之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之規定,於判決確 定時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如許宣告假執行,將使意思 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即與法條規定不合,故塗銷不動產抵 押權登記之判決,須自判決確定時方視為已為意思表示,而 不得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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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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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 地號 │地│面 積│ 權 利 │所有權人│
│號│ 坐 落 │ │目│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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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內厝段內厝小段│108-4 │田│773 │ 8335/800000│ 孫簡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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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內厝段內厝小段│110-1 │原│553 │ 5/100 │ 孫簡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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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內厝段內厝小段│131-5 │田│381 │27460/396100│ 孫簡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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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內厝段內厝小段│133 │旱│12,136 │ 8335/800000│ 孫簡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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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桃園市蘆竹區南崁內厝段內厝小段│136-4 │溜│291 │ 5/100 │ 孫簡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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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桃園市蘆竹區公埔段 │246 │旱│0.02 │ 5/20 │ 孫簡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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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桃園市蘆竹區公埔段 │246-1 │旱│56.15 │ 5/20 │ 孫簡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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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