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61號
TYDV,105,補,461,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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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魏瑞珍
      楊嘉勇
      楊嘉興
      楊嘉炮
      楊國雄
      楊世傑
      曾徐全妹
      楊范閑妹
      楊由賢
      楊世康
      楊世鳴
      林輝昌
      林金祥
      林金麟
      林金福
      林惠珠
      楊秀聞
      楊秀鑾
      楊馥禎
      楊秀梅
      曾顏秀玉
      曾德信
      曾德筆
      曾德光
      曾德書
      曾德田
      曾宏輝
      曾月華
      謝玉蓮
      曾德清
      曾于芬
      李楊春妹
      曾純妹
      涂熊章
      涂家誠
      涂琮振
      涂家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孟岑律師
被   告 彭子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8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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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