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40號
TYDV,105,補,440,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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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匯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永豐
被   告 邱聰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5,90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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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