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匯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永豐
被 告 邱聰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5,90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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