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曾麟傑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3469-102352
法定代理人 3469-102352之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 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 0 條、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 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