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5年度,52號
TYDV,105,消債清,52,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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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孫南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自民國103 年7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 年7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四、請提出房租、餐費、電話費、交通費、生活雜項、醫藥費、
  健保費等必要費用相關釋明資料。
五、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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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