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孫南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自民國103 年7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 年7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四、請提出房租、餐費、電話費、交通費、生活雜項、醫藥費、
健保費等必要費用相關釋明資料。
五、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