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汪飛正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依法定格式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二、釋明聲請人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
瓦斯等房屋開銷?並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含子女)戶籍謄本
。
三、自103 年6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四、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 年6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每月可償還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