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輝宏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務人名稱、住址、債
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如無債
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
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
書)。
三、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
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四、提出聲請人之子女郭姿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五、提出郭姿婷之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陳明聲請人及其子女郭姿婷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
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
件(如補助函文)。
七、釋明租屋之必要性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