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永浚即黃雨新
代 理 人 林曜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
一、請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請說明自民國103 年5 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 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 本等)。
三、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其個人各項必要支出之 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信費等收據影 本)。
四、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房屋租賃支出之租賃契 約書影本及給付租金之憑據,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於租屋處 ,及如何分攤租金?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 明文件。另有無向政府申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政府租 金補助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父母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聲請人之母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六、請釋明聲請人之配偶及父母有受扶養之必要?七、請說明聲請人就其父母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為若干,及與其 他扶養義務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如否,請釋明不能分 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又其父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
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