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徐鈺婷即徐瑞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應於收受裁定三日內補繳。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陳述其於民國97年間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
成立債務清償方案,請提出說明如下:
(一)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二)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等其他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
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四)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
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三、請提供聲請前二年所有郵政及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
四、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
:交通費、膳食費、電話費),及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
明文件。
五、聲請人子女聲請前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
清單、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除聲請人外其尚受
何人扶養、是否與聲請人同住,並提出聲請人子女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
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債務。
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