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呂沂潔即呂怡潔即呂季霏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釋明代理人與本人之關係。
二、請陳報債務總金額,並提出依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債權人清冊正本、薪資明細、工作之在職證明書、所有
郵政及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
應註記)、其未成年子女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之證明。
三、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
:膳食費、日常生活費)。
四、請提出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及該子女之生
父與聲請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
五、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六、聲請人稱每月需支出個人保險費新臺幣1980元,請提出所有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
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