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76號
TYDV,105,建,76,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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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禾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承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旺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聯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 萬5,000 元,應繳裁判
費1 萬5,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 萬5,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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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