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444號
TYDV,105,婚,444,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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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444號
原   告 邱永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瑞美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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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