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365號
TYDV,105,司聲,365,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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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崧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
署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為同法第 533 條所明定。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 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 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 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 照)。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 區分署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全字第125 號裁定准許後,相對 人乃就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起訴,現由本院105 年度訴字 第13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在案,則揆諸首揭規定,聲請 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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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崧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