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田得亮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皮祖鍵(歿)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皮祖鍵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
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皮祖鍵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貳拾元,由被繼承人皮祖鍵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皮祖鍵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以104 年度司繼字第44號民事裁定選 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皮祖鍵之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皮祖 鍵之遺產經債權人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民事執行處以10 2 年度司執字第71128 號強制執行,並業以新台幣(下同) 6,311,166 元拍定在案,請求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 用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02 年度司執字第71128 號 函及墊付款項明細表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規定甚明。次按,關 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 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亦有明 文。
三、查聲請人所述,業據提出前揭書證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 權函詢玄股,查核無誤,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又被繼承人之 遺產,經債權人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02 年 度司執字第71128 號強制執行,並進行拍賣程序,經拍定總 價合計631 萬1,166 元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在卷可 稽,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請求裁定代管 被繼承人皮祖鍵遺產之報酬暨費用,於法並無不合。茲審酌 上開不動產變價拍賣係由法院強制執行之,遺產法律關係尚 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項待處理;以及聲請人尚未辦理聲請 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考量本件強制執行事件係於聲 請人受選任前便已由債權人開啟執行程序,當初僅待遺產管 理人之選定,便得進行後續程序,足認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 所需時間並非冗長,況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 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律師同樣 具有公益性質,而擔任法扶之律師,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 準表,原則上每件普通訴訟案件約二至三萬元;簡易訴訟案
件約一萬五至二萬元,及本院依職權調閱查明遺產管理人執 行職務複雜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以3 萬元為適當,又聲請人另主張其於代管遺產期間,因 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120 元,業據其提出交易憑證收據正本 2 紙附卷可稽,堪認為真,此與前項管理報酬合計為30,120 元,均應予准許。另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非屬已支出之 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併予敘明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