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簡王淑民
簡詩耕
簡詩珊
簡豪廷
相 對 人 簡友松(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納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二)、提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即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
母異父)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若死亡者並請提出除
護謄本)(可持本通知書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